T3出行崔大勇两会发声:江苏自动驾驶法规应与时俱进,接纳远程安全员模式

随着高阶自动驾驶技术的快速发展,多个城市如北京、广州、武汉、合肥等已纷纷制定地方性法规,旨在解决阻碍自动驾驶创新应用的关键问题。其中,可配备远程安全员的规定尤为引人注目。

然而,在江苏省,依据《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》(以下简称“条例”)第五十九条相关规定,自动驾驶车辆被要求必须配备随车安全员,这一规定已对江苏自动驾驶产业发展形成较大制约。

鉴于上述情况,在2025年江苏省两会期间,省人大代表、T3出行CEO崔大勇将关注点再次投向自动驾驶产业的持续、规范及健康发展。他提出的议案核心在于建议对《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》进行必要的修订。

多地已实现无人化自动驾驶应用

自动驾驶目前已成为各地争相发力的战略制高点。路测作为自动驾驶技术演进和产品落地的必要条件,实现“纯无人”不仅是自动驾驶实现示范运营的关键,更是商业化运营的重中之重。

截至2024年12月,百度在武汉、重庆、北京等地已投放800多辆无人驾驶车辆进行商业化运营;小马智行(Pony.ai)等自动驾驶企业在北京、上海、深圳和广州等地共计投放300多辆无人驾驶车进行示范应用测试。北京、上海、武汉等城市已较为成熟地实现了无人化自动驾驶应用。

这背后,北京、上海、广州、杭州、武汉等城市先后出台了促进智能网联汽车发展政策法规相关细则,为自动驾驶汽车创新应用和规范管理提供制度保障。

对于是否配备安全员,武汉、杭州等城市提出,自动驾驶的智能网联汽车上道路行驶,可以使用远程安全员;上海、武汉等城市提出,申请主体可以开展无人测试(无安全员测试)。

比如,《武汉市智能网联汽车发展促进条例》规定,“智能网联汽车发生车辆故障或者其他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情况时,驾驶人、随车安全员或者远程安全员应当采取开启危险警示灯、降低车速、行驶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等措施。”

崔大勇指出,与上述城市相比,江苏自动驾驶产业发展仍面临多重制约。一方面,南京、苏州和无锡有较早布局,但主要停留在“示范区”阶段。另一方面,《条例》虽然新增了自动驾驶相关规定,但提出“有条件自动驾驶汽车、高度自动驾驶汽车上道路行驶应当配备驾驶人”。这一规定要求配备随车安全员,已不能适应自动驾驶产业发展的需要。

建议取消自动驾驶汽车须配备驾驶人限制

鉴于广州、杭州、武汉等城市的实践和江苏省实际情况,崔大勇表示,《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》亟待修订,对自动驾驶相关规定进行调整和完善,从而促进自动驾驶产业集聚和商业化应用,推动江苏省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。

议案提到,现行《条例》作为上位法,是促进各地自动驾驶产业创新发展的法治支撑,首先应对自动驾驶汽车配备驾驶人规定进行更新调整。参照国内其他先进城市经验,《条例》第五十九条“有条件自动驾驶汽车、高度自动驾驶汽车上道路行驶应当配备驾驶人”,建议调整为“有条件自动驾驶汽车、高度自动驾驶汽车上道路行驶应当配备驾驶人或(远程)安全员”。

那么,“纯无人”自动驾驶汽车上路,如何保障安全?议案还认为,《条例》也要同步增加远程安全员规定。成都等城市的细则,明确了远程安全员的职责、人车比等要求。比如,《成都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、示范应用与示范运营管理规范实施细则(试行)》要求,远程驾驶安全员应通过远程控制设备实时监控车辆状况及周边环境,发生紧急情况或失控状况时能及时介入操控车辆。

基于此,《条例》调整相关“自动驾驶汽车上道路行驶应当配备驾驶人”的规定时,建议增加远程安全员要求的相关内容。

“上述调整将推动解决江苏省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发展的一些关键问题,为各地出台促进智能网联汽车发展的地方性法规提供更大支撑,有助于加快培育智能网联汽车产业领域新质生产。”崔大勇表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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